我院文件
湘科职院[2013]66号
我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特别是专任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多出高水平成果,提高我院教师的科研能力,提升学院办学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科研业绩奖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课题、著作、论文、专利成果、科研成果奖、艺术类展品等六大类。这六大类科研成果均应署名“我院”,否则不予计分;在其他院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若第一署名为其他校名,第二署名为“欧洲杯下单平台”的,按相应档次刊物分数50%计算;同一成果(指50%以上内容相同的论文或作品)重复发表或涉及不同类别,不重复计分,只按最高分值计算一次。
(一)课题
1.纵向课题以结题证书为依据,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级别 |
记分标准 |
|
国家级 |
重点资助项目 |
80 |
一般资助项目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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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无资助项目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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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
重点资助项目 |
40 |
一般资助项目 |
20 |
|
立项无资助项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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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资助项目 |
15 |
备注:省级课题是指湖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课题,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纵向课题结题后按主持人不低于60%的分值由主持人进行分配。
2.横向项目以签订正式科研合同和进校科研经费为依据,自然科学与技术开发类每项进校经费小于5万计10分,6-10万计20分,11-20万计30分,21-30万计40分,大于30万计50分;社会科学类每项进校经费小于1万计10分,1-3万计20分,4-10万计30分,11-20万计40分,大于20万计50分。课题结题后按主持人不低于60%的分值由主持人进行分配。
3.所有项目在结题当年计算科研分。如果项目延期结题,最后计算科研分时适当扣分(延期半年扣除15%;延期一年扣除30%)。
4.我院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合作项目(仅限前三位),级别按低一级对待,结题证书上必须署名欧洲杯下单平台。
(二)著作、教材
1.学术专著每本计100分;
2.艺术作品专集(包括音乐专辑、演唱专辑、演奏专辑、画册等)每套(本)计20分;
3.主编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每本计60分、副主编和参编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每本分别计20分和10分;主编国家级非规划教材每本计10分、副主编和参编非规划国家级教材每本分别计6分和4分;其余公开出版的教材主编每本计5分,副主编每本计3分。
(三)论文
1.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含SCI、E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每篇计80分;多次收录或转载,只计最高得分;连载论文按1篇计分。
2. 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含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全文转载),每篇计35分;
3.在学院认定的国内一般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计20分/篇;
4.在省级普通期刊上发表论文,计6分/篇;
5.在市级普通期刊上发表论文,计2分/篇;
6.在我院学报上发表论文,计1分/篇(限计1篇/年),其它内部刊物不计分;
7.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每篇各计6分、3分(须提供论文宣读证书或证明);国家一级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10、6、4分,省一级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计4分;
8.文学作品、译文和非学术性文章(均须3000字以上)按发表在相应档次刊物上的论文分数的50%计算;
9.发表艺术创作类作品(音乐、舞蹈、美术),按发表在相应档次刊物上的论文分数的50%计算。刊登在同一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的创作类作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按1篇(幅)计算;
10.在音像出版物、著作、教材等的封面或封底设计(需署名),计2分/幅;
11.合作论文(限计三人)。两人合作:第一作者计该文分数的2/3,第二作者计1/3;三人合作:第一作者计该文分数的1/2,第二、三作者各计1/4;
(四)专利成果(含多媒体课件)
1.发明专利:80分/件;实用型专利:20分/件;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10分/件。
2.多媒体课件。国家一级协会或主管部门举办的比赛: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省级、国家二级协会举办的比赛: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
(五)科研成果奖
科研成果奖按不同的等级计分,一项成果获得几个不同的奖项,不重复计分,只按其最高级别的奖项计分;属多人共同获奖的,计分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特等奖加计15%。
不同等级成果的计分标准如下: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500分、二等奖每项300分、三等奖每项200分;
2.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300分、二等奖每项180分、三等奖每项120分;
3.国家级教育科研课题成果奖一等奖每项180分、二等奖每项120分、三等奖每项60分;
4.省级科技成果或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每项200分、二等奖每项150分、三等奖每项100分;
5.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120分、二等奖每项80分、三等奖每项50分;
6.省级教育科研课题成果奖一等奖每项80分、二等奖每项60分、三等奖每项40分;
7.市厅级科技成果或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每项60分、二等奖每项40分、三等奖30分;
8.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国家级每项奖励200分、省级每项奖励60分、市级每项奖励30分。
科技成果奖金分配按主要完成者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分配。按主持人不低于60%的分值由主持人进行分配。
获奖排名第二,按分值标准的30%计分,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分值标准的10%计分。获奖排名第一,但获奖单位排名第二的,按分值标准的70%计分。
(六)艺术类展品
1.舞蹈作品(只计省级及其以上比赛或演出的原创作品的编导,其他角色不计分):获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视部、中国文联举办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分、30分、20分;获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举办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分、15分、8分;获全省高校文艺汇演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分、8分、4分;
2.音乐比赛获奖作品参照舞蹈作品计分。参加音乐演唱活动的,只计独唱、领唱、指挥、编导分数;
3.获奖美术作品计分标准:
成果形式及等级 |
分值 |
备注 |
全国美展获一等奖(金奖) |
60 |
文化部、教育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办、主办 |
全国美展获二等奖(银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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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美展获三等奖(铜奖)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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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美展参展作品优秀奖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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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美展参展作品入选奖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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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美展获一等奖(金奖) |
30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美协联办、主办 |
省级美展获二等奖(银奖)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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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美展获三等奖(铜奖)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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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美展获优秀奖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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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美展获入选奖 |
4 |
6.围绕同一主题的系列作品(如组歌、组曲、连环画),按1首(幅)计算;作品被他人引用或介绍而出现在出版刊物上的,不计分;刊登在各类报纸上的创作类作品,不计分。
二、奖励时间与程序
(一)科研业绩的申报、审核和奖励每年12月份进行。原则上,任何未按时申报的成果,不再补计科研分。
(二)为确保科研业绩统计的准确性,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科技处网站中的《科研业绩奖励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然后将原件及复印件交科技处审核。因原件未到而推迟上交的成果,必须提供相关证明,且迟交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三、奖励与处罚
(一)原则上每分奖励100元。
(二)科研成果经查证属于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包括将已计算过科研分的同一成果再次发表后申报),该成果以0分计,收回奖金,按《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提倡和鼓励二级单位以本办法为基础,自行制定并实施配套科研奖励政策。
四、附 则
(一)对于已经获得课题经费资助并作为课题结题成果的论文和著作不重复计算分值。
(二)此前的有关规定如果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原学院文件湘科职院通[2007]13号有关科研奖励的规定作废。
(三)有关奖励的申诉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并审议。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科技处。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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